宁夏黄河米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黄河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童话宏远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冶凤梅:
本院受理原告代华与被告赵维维、宁夏新弘实业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曹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曹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刘敏与被告曹海东签订的《租房合同》于2022年8月26日解除;二、被告曹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刘敏房租8571.02元,并支付违约金7953.84元,合计16524.86元;三、驳回原告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曹海东负担813元,原告刘敏负担9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9711号
宁夏鸿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郑程骏诉宁夏鸿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长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智诚德担保有限公司、何国军、吴春兰、兰学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智诚德担保有限公司、何国军、吴春兰、兰学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06民初16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宏安消防器材经销部、王浩、宁夏拓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鑫、李彩梅、李惠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宏安消防器材经销部、王浩、宁夏拓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称宁夏拓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程鑫、李彩梅、李惠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06民初16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