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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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向杰:

本院受理原告姜森林与被告王向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9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黄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黄淑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治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王治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何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何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彩梅:

原告郝占生诉被告马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郝占生偿还借款5万元,并自2022年9月13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郝占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5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合计1995元,由原告郝占生负担案件受理费399元,由被告马彩梅负担案件受理费99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9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魏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海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4702.28元、违约金4470.23元;二、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魏海龙名下宁A182K5号大众牌车辆(车架号LSVAD2187B230038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1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5元,被告魏海龙负担10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魏海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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