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卫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卫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0845.22元、违约金5184.5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8元,被告郭卫龙负担121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卫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冯兴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兴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兴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2192元、违约金2219.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元,被告冯兴海负担42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冯兴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贠海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贠海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贠海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898.35元、违约金589.8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贠海红负担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贠海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5028.62元、违约金3502.8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1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元,被告张岩负担7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564号
马文君:
本院受理原告马力英与被告马文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力英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被告离婚;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马艳14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5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