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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金鼎鑫超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超市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金鼎鑫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及“ ”图形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二、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金鼎鑫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三、驳回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金鼎鑫超市负担。限你超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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