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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81民初4561号

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义与被告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将灵武市马家滩镇商业街2号楼8号房不动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方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人民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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