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成、张自东:
本院受理原告郝占林与被告蔡禄、第三人郭成、张自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22)宁0323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中止诉讼。】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894号
郗学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郗学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宁032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郗学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523.64元,共计32523.6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本金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053元,由被告郗学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初710号
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
本院受理原告何治兵诉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晶晶、尤优、哈景辉、哈景敏:
本院受理尤兆贵诉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2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被告刘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8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