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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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424民初1629号

任晓彬:

本院受理原告吴香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600元;请求由被告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按银行借款月利率1%承担利息17个月计782元,之后利息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代书费200元、共计538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316号

黄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与被告黄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与被告黄金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黄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偿还借款68395.7元,支付利息18292.93元,本息合计86688.63元;以借款68395.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22年7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对被告黄金名下位于灵武市龙辰华庭2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2576元,由被告黄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147号

青铜峡市中天实业公司:

原告刘静侠与被告青铜峡市中天实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静侠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502民初1272号

周鑫成、谭佳、陈文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鑫成、谭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支付利息10137.19元,本息共计59137.19元,2021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文平对被告周鑫成、谭佳的上述借款本息59137.19元及2021年9月18日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文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鑫成、谭佳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410号

赵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娜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147000元并支付至2022年7月27日的利息、罚息67177.67元;2022年7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51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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