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81民初2490号
姬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姬建华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2970元并支付至2022年8月5日的利息、罚息5482.34元;2022年8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姬建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415号
刘吉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8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吉来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83897元并支付至2022年7月27日的利息、罚息47945.6元;2022年7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93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吉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488号
叶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磊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至2022年8月6日的利息、罚息16443.75元;2022年8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11元由被告叶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李伏:
本院受理原告朱少文与被告李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少文工资76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李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502民初3539号
胡健、张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波与被告胡健、张凤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