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青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怀玉与被执行人贾正芳、张伟、蒋长春、陈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正芳、张伟、蒋长春、陈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蒋长春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长信春天2号楼1单元7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蒋长春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长信春天2号楼1单元7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10时至2022年12月2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90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9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4013553,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宋怀玉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永林、李春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峰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永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峰钰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峰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共计2620元,由被告张永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国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金华: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悦悦与申请执行人宁夏绿润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国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金华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2执异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王悦悦为(2017)宁0122执202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205号
马海江、买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海江、买玉莲、黑付强、黑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海江、买玉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利息24945.77元;二、被告黑付强、黑付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马海江、买玉莲追偿。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被告马海江、买玉莲、黑付强、黑付明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