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学东: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董学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借款本金86993.95元、利息及罚息25717.39元(利息和罚息暂算至2022年4月19日,2022年4月20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董学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京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京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7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维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被告马维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俊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俊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7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徐树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徐树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二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杨二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