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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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文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5735.69元,共计115735.6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922元,由被告李文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陈建明、石生花、魏宗丽、马佩周: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明、石生花、魏宗丽、马佩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建明、石生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835.03元、利息8454.88元,共计77289.9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魏宗丽、马佩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魏宗丽、马佩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明、石生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172元,由被告陈建明、右生花、魏宗丽、马佩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922元,由被告李文成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吴明真:

本院受理原告高伟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50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明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伟丽支付货款13400元、逾期付款损失1273元(计算至2022年2月7),2022年2月7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3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伟丽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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