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晓娟、官生万、林堂军、张春莉:
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官晓娟、官生万、林堂军、张春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官晓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37683.6元,本息共计157683.6元;2022年8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诉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官生万、林堂军、张春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张凤:
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轩铭、张轩诚、李小丹、张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张轩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500元及利息27052.78元,本息共计115552.78元;2022年7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诉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张轩诚、李小丹、张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周怡怜、尤玉成、米锐:
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怡怜、尤玉成、米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周怡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35563.2元,本息共计155563.2元;2022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诉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尤玉成、米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张胜谋、潘雨广、武兆瑞、马丽:
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胜谋、潘雨广、武兆瑞、马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张胜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800元及利息17283.11元,本息共计98083.11元;2022年1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诉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潘雨广、武兆瑞、马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李文成、孙丽燕、安伟、孙有川: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成、孙丽燕、安伟、孙有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文成、孙丽燕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672.16元,共计107672.1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伟、孙有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伟、孙有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文成、孙丽燕追偿;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3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893元,由被告李文成、孙丽燕、安伟、孙有川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