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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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堃:

本院受理原告陶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2)宁0521执恢129号

宁夏正坤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雷静与被执行人宁夏昌易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正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对你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西侧盛世豪庭3号楼309室【产权证号:宁(2019)中卫市不动产权第T0004362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1执恢129号执行裁定书,并向你公告送达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携有效证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101办公室选定评估机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之后第3日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第30日前往我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无异议。并按选定的评估机构结论予以拍卖、变卖。

中宁县人民法院

闻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闻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闻兵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5981.44元,支付利息7283元,共计23264.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32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元,被告闻兵负担4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闻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倪益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倪益烜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29997.14元,支付截止2022年5月9日利息23676元,本息共计53673.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3元,被告倪益烜负担120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倪益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魏超、吴浩鸣(曾用名吴哲):

本院受理原告李双学与被告魏超、第三人吴浩鸣(曾用名吴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二楼交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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