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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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锴:

本院受理原告谢宝贞与被告王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二楼交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92819.3元,违约金18563.86元,合计111383.16元;二、如被告王兵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兵名下车牌号为宁A6W833斯柯达牌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炳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炳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8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杨炳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7950.56元,违约金5590.11元,合计33540.6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杨炳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中凯(宁夏)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明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凯(宁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5478.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13.19元(截止至2022年9月29日),合计119391.64元;并以未付款115478.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原告2022年9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7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437元,由原告负担 55元,被告负担338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697号

李艳萍: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区支行与被告李艳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信用卡透支本18665.82元,支付利息5360.73元、手续费182.8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负担27元,被告李艳萍负担405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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