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后彬与被告黄克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克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后彬支付货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克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茂斋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茂斋借款26000元、利息3016元,并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海剑鱼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兵与被告宁夏海剑鱼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海剑鱼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志兵工资25269元。案件受理费43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32元,由被告宁夏海剑鱼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海剑鱼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旭远与被告宁夏海剑鱼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海剑鱼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旭远工资22930元。案件受理费37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73元,由被告宁夏海剑鱼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万东: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白存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