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8514号
徐瑞: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徐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徐瑞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立即到期;二、被告徐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323587.69元,支付利息8805.62元、罚息378.97元,并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徐瑞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星光华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3965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29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瑞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6)宁0104执1861号
叶建军、叶斌:
申请执行人吴文卓与被执行人叶建军、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8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叶建军名下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庆丰苑南区6-3-101室以清偿债务。因你们拒绝到庭,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宁0104执1861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廉洁监督卡,同时通知你们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楼执行大厅6号窗口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将由申请人吴文卓单方面选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01月20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网络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0586号
杨文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将银川恒大御景2号楼1单元1803室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石红霞:
本院受理卢允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允迪货款18816元及利息(以下剩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1%标准自2022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石红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901号
李少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万乘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孝、李淑娟、李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90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万乘和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利息394754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标准支付55万元自2022年5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宁夏万乘和商贸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孝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东侧凯尔福邸2号楼4单元10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1542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李淑娟、李少军对被告张孝的上述债务中原告宁夏万乘和商贸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仍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21元,由原告宁夏万乘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42元,由被告张孝、李淑娟、李少军负担1317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孝、李淑娟、李少军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