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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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21民初4540号

胡玲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胡玲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玲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430.42元以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24.44元(利息和违约金暂算至2022年9月14日,2022年9月14日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以未偿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玲娟负担24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负担1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顾金海、徐红梅: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顾建明、李晓兰与被上诉人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顾金海、徐红梅、顾远顺、花彩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贺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贺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肖贺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114.17元,利息661.59元,罚息468.7元(截至2022年7月28日),共计11244.46元;2022年7月29日起的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公告费300元,由肖贺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张淑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淑玲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第SZS&ZYED-2021111400000320号)于2022年10月26日解除;二、张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59.64元、利息709.8元(截至2022年10月14日),罚息214.75元(截至2022年11月11日),共计10684.19元; 2022年10月15日起的利息及2022年11月12日起的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由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元,张淑玲负担67元;公告费300元,由张淑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王金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燕玲、张志远、马文彩、周佳宁、杨凤珍分别与被上诉人张君和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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