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风仁:
本院受理原告杨有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张贝:
本院受理原告吴进慧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94228元并承担违约金2826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红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马建红借款117000元;二、驳回马建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8元,由马建红负担1578元,杨军负担26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谢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唐宏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唐宏仁借款3.6万元。案件受理费700元,被告谢永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吴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原县泰丰时代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吴诚、马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宁052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海原县泰丰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在上诉期内依法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