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被告杨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432.25元、利息2919.01元和分期手续费304.60元及自2022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被告张晶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9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5066.9元和利息6172.98元及自2022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叶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被告叶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986.67元、利息4366.27元和分期手续费667.76元及自2022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叶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泽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被告李泽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泽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491.16元和利息3668.07元及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泽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