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22执恢326号
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民:
我院在执行(2021)宁012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李建鹏与被执行人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民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李建鹏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建民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车修配装璜城10号楼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车修配装璜城10号楼4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执恢326号执行裁定书、(2022)宁0122执恢3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宁0122执恢326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2年1月27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792号
马林峰、马少梅:
本院受理原告蔡自海诉被告马林峰、马少梅、马吉河、马伏军、苏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马林峰、马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蔡自海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马林峰、马少梅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明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记忆环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8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记忆环博商贸有限公司违章罚款35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记忆环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宁夏记忆环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60元,由被告明健负担4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7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银川夜游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宏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追加宁夏银川夜游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最终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并承担损失17824元(暂按300000元计算,计算基数最终按司法鉴定结果为准,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最终损失金额以全部欠款付清日为准),共计317824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