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小丽与被告韩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小丽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韩伏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福林: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芳与被告马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2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玉芳偿还借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320号
赖添荣:
本院受理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确认因被告未在《解除合同告知函》限期内腾退商铺,原告有权自行收回商铺并有权对商铺内物品按弃物进行处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3797.60元、违约金18673.27元;3.判令被告支付未在限期内搬离物品产生的场地占用费23096.88元,自2022年5月10日起暂计算至6月30日(应至物品被处置完毕完成之日止),按建筑面积每日3元/㎡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386号
刘德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刘德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宜居苑15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返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被告刘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金2445.62元、违约金733.69元、使用费15153.45元(截至2022年2月28日),并按797.55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2年3月1日至实际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宜居苑15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之日的使用费;三、驳回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6479号
郑鹏、孙洁、闫其云、马安娜:
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鹏、孙洁、李勇及第三人闫其云、马安娜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判令:1.被告银川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座落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西侧、湖滨东街北侧荣城鸿嘉商业广场20号酒店式公寓4层12公寓、4层20公寓、4层21公寓、14层13公寓、14层19公寓、14层21公寓;2.驳回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