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下一篇

(2022)宁0104民初6798号

薛长军、郭艳花:

原告宁夏天之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长军、郭艳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判令:1.原告宁夏天之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长军之间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2022年7月23日解除;2.被告薛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天之硕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宁AVM798号丰田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0345755,识别号:LVGDA46AXAG063876);3.被告薛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天之硕商贸有限公司租金585000元;4.驳回原告宁夏天之硕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伟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启与被告王伟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忠启支付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伟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949号

沈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9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75203.65元、利息1509.76元,并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3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有权对被告沈磊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永泰家园A区六号楼3-6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71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沈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学义:

原告张正营与被告张学义、张利荣、张随荣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正营支付款项1518271.62元;二、被告张利荣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确认款项1518271.62元中的759135.81元向原告张正营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正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11-17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5035.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