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0008号
王杰:
原告郭斐斐与被告王杰及李家林、王磊、张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000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斐斐运费15407.50元。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00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502民初3691号
冯进勇:
原告李劲男诉被告冯进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冯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劲男劳务费2803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冯进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迎水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民撤4号
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泸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民撤4号民事裁定书与泸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限你们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区405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