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张波、武雪燕、陈文静、宁夏赢昌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盐池县晟源滩羊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万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王小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杞乡生物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与你、第三人宁夏杞山绿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夏王小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宁夏杞乡生物食品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16064.80元、违约金6786.73元。案件受理费7464元、公告费480元,共计7944元,由宁夏杞乡生物食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8元,宁夏王小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27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张俊国:
本院受理原告康立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康立军设备租赁费45840元;二、驳回原告康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3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133元,由原告康立军负担3707元,被告张俊国承担14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蔡春莲、史伟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赔偿款18256.5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期间保险费884.8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6259.23元(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11月8日止按日0.6‰计算,共计545天);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宁0502民初262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宁夏乾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宁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宁夏乾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原告中宁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宁夏乾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宁县渔种场渔光互补项目建设框架协议书》于2022年7月18日解除;二、被告宁夏乾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宁县农业农村局返还位于中宁县鸣沙镇长滩村十二、十三队802.2亩租赁土地;三、被告宁夏乾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土地租赁费432528.6元,并承担违约金115050.2元,合计547578.8元;四、被告宁夏乾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期支付原告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土地租赁费、违约金共计547578.8元,原告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可对双方于2015年6月2日签订的《中宁县渔种场渔光互补项目建设框架协议书》中位于中宁县鸣沙镇长滩村十二、十三队中宁县渔种场802.2亩土地上被告宁夏乾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设施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宁县农业农村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58元,由被告宁夏乾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932元,原告中宁县农业农村局负担2326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52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鸣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