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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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涛、郝学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学海、纪桂英、马海涛、郝学燕、蒋宏、袁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学海、纪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7063.25元,共计177063.25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自2022年3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马海涛、郝学燕、蒋宏、袁永梅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学海、纪桂英、马海涛、郝学燕、蒋宏、袁永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崇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502民初1850号

何建喜、王东霞、何玉全:

本院受理的陈翔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建喜、王东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陈翔支付代偿款84868.54元;二、被告何玉全对原告陈翔向被告何建喜、王东霞要求支付的代偿款本息84868.54元中不能追偿的部分,依法分担二分之一;三、被告何玉全对上述第二项判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建喜、王东霞追偿;四、驳回原告陈翔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自茜、刘宝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和你们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们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4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喜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长龙与银川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喜院经济补偿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执异26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7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元蜀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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