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国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国平向原告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贺兰县宏基花园小区4组团2号楼A座别墅房屋2011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的物业费50262元,违约金15078元,合计65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34元,由被告姚国平负担2034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孟金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玉芳与被告孟金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金宝返还原告黄玉芳租金9000元,押金1000元,共计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孟金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震峰与被执行人宁夏兴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兴丰达贸易有限公司、马新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兴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兴丰达贸易有限公司、马新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银川市兴丰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朔方南街一品尚都C区4号楼5号房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银川市兴丰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朔方南街一品尚都C区4号楼5号房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12月17日10时至2022年12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77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7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5054377,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二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12月1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王震峰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磊与被执行人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李健和李瑞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胜利巷工业局2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健和李瑞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胜利巷工业局2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10时至2023年1月2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10000元,保证金:30000元,增价幅度:21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4013553,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12月23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宋磊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582号
王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明翔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3466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584.59元(以234665元欠款为基数、LPR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4月16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13日,共计161天),后续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一直主张至被告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