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宁0202执490号

许明:

本院立案执行张宝娜与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2)宁0202执49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许明名下位于贺兰县金贵镇银通路以北金瑞名邸11号6单元02阁楼(产权证号:20163866)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我院以依法委托宁夏旭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11485元,在评估报告生效后十日内若无异议,我院将在“淘宝网”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一拍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降价拍卖,最高降价幅度为评估价的30%,若一拍流拍后我院会进行二拍,二拍是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价拍卖,最高降价幅度为一拍流拍价的20%,另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全部履行,本院将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孙丽娟、张尔鹏:

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宏与被告孙丽娟、张尔鹏、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丽娟、张尔鹏、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74565元;二、判令被告孙丽娟、张尔鹏向原告退还施工保证金4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683.33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共计26个月),利息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三、判令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115元,逾期付款利息7469.33元(以811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共计26个月),利息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以上共计2099363.33元;四、判令被告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4565号

银川市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季文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静诉被告银川市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季文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的(2022)宁0122民初456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2)宁012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张静与被告银川市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二、被告银川市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静家具定作款68572元;三、被告银川市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违约金36600元;四、驳回原告张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824元,由原告张静负担2664元,被告银川市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银川市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季文强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德胜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耀伏: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耀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耀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4779.36元、违约金3477.9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3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王耀伏负担773元。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桂晓雪:

原告崔豪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桂晓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崔豪杰偿还借款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桂晓雪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桂晓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2-11-18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5229.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