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3566号
陈跃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翔凯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跃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5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跃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翔凯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物业费共计78843.12元。案件受理费177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跃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368号
马维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维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维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041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37元,被告马维宗负担145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030号
张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平顺与被告张明、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0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平顺偿还借款25万元、支付利息90832.87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25万元借款自2022年7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裴磊对被告张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被告裴磊有权向被告张明追偿。案件受理费695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马平顺负担663元,被告张明、被告裴磊负担658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396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方军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方军退还租赁保证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362号
宁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付珍、马东云、第三人穆登全:
原告陈浩与被告宁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付珍、马东云、第三人穆登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49000元租赁费及利息(以24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