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会:
本院受理原告马生彪与被告王明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明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生彪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120元;二、驳回原告马生彪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471号
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马进平:
本院受理原告陶倩与被告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马进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倩支付采暖费5481.75元、物业费908.27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8390.02元;二、马进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马进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796号
邢磊、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磊、李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7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邢磊、李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675.25元、支付借款利息7739.76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息标准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5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邢磊、李红梅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南侧龙马?鼓楼广场负一层8-056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56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邢磊、李红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韩兴明:
本院受理原告崔言与被告韩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言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2021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张会兵:
原告海曈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张会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曈代偿金共计104401.42元;二、被告马亮就原告海曈支出的代偿金104401.42元在债务人张会兵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被告马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张会兵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会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