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1814号
金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玉海、金霞、马忠良、马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玉海、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利息17265.7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0月8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5.7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马忠良、马忠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玉海、金霞追偿。案件受理费1397元,被告马玉海、金霞、马忠良、马忠国负担1356元,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金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670号
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平与被告海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小平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五菱宏光牌箱货车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6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李彦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柱诉被告李彦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96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2月5日其至上述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暂从2021年2月5日计至2022年9月27日止,合计3767.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继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忠诉被告王继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