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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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杨涛:

本院受理原告金元新诉被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第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就本案在宁夏法治报刊登的公告存在笔误,现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更正为审判人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4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宁夏荣德佰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安彦龙与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078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宁夏荣德佰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彦龙劳务费857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6449号

单彪、丁春梅:

原告王丽萍与被告单彪、丁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单彪、丁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丽萍偿还欠款40978元;二、驳回原告王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6473号

杨子凤:

原告王丽萍与被告杨子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杨子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丽萍偿还欠款24226元;二、驳回原告王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425号

银川兴元农牧业有限公司、银川兴元农牧业有限公司老延安宾馆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兴元农牧业有限公司、银川兴元农牧业有限公司老延安宾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兴元农牧业有限公司、银川兴元农牧业有限公司老延安宾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用25200元及违约金2520元,共计27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兴元农牧业有限公司、银川兴元农牧业有限公司老延安宾馆分公司负担。限你们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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