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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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6722号

何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何冰子与被告马霞及第三人何旭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马霞对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4348号民事判决书所判令的第三人何旭东所欠原告何冰子793000元欠款及利息83590.89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确认被告马霞对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4348号民事判决书所判令的第三人何旭东所欠原告何冰子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以79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法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138号

彭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彭海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彭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2188.18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上述款项自2022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彭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保险费8035.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140号

李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李玉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62207.0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李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保险费6428.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0549号

石建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睿与被告石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元、利息35000元,合计16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江南宜家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喜平:

本院受理的王新梅、丁雨慧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066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孙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新梅、丁雨慧支付工程款285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由孙喜平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938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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