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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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4427号

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兰花花大酒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兰花花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兰花花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用21992元及违约金2160元,共计241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兰花花大酒店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421号

银川兰花花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兰花花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兰花花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用18000元及违约金1800元,共计19800元。二、驳回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由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06元,由被告银川兰花花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87元及公告费300元。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187号

宁夏盛宇众汇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爱娟与被告宁夏盛宇众汇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5187号民事判决:被告宁夏盛宇众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爱娟劳务费19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张爱娟负担31元,由被告宁夏盛宇众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盛宇众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戎磊、龚学荣:

张春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519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春燕借款本金288522.45元,并支付该288522.45元借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其中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春燕对被告龚学荣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建设:

本院受理的闫国勤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004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一、原告闫国勤与被告李建设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2年10月20日解除;二、被告李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闫国勤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的房屋租金18000元及2017-2022年度采暖费8340元,支付逾期利息24元,并按照年利率3.7%支付20620元欠款自2019年7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李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年租金1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闫国勤支付自2019年6月2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80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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