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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7)宁01执145号

俞学书、俞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新民、李文才、张德明、张智明与被执行人俞学书、俞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俞学书、俞洋持有的宁夏益泰矿山开采有限公司的股权,现通知你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到本院西区一楼大厅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1月23日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领取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少艇:

本院受理原告周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05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少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洁借款本金53000元,支付利息3052元,共计560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红果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材料,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杨海涛: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2317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杨海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李洪军、黄淑萍: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立明、李彩燕与被上诉人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宏、杨秀萍、李洪军及黄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1127号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即1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审判庭审理本案,如你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丰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成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2)宁052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成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3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863元,由原告杨成武承担。原告杨成武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中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52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上诉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按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宁县人民法院

马存义: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1863号原告杨成成与被告马存义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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