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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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于学忠、王红:

原告孔繁兵诉被告于学忠、王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盐池牛羊舍鹏钢结构及土建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于学忠向原告退还合同履约金30万元;三、请求判决被告于学忠向原告支付合同履约金的占用利息92437元,并要求利息计算至被告于学忠合同履约金的全部返还为止;四、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从建、王红对上述履约金的退还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官彪、官木、陈生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官彪、官木、陈生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官彪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00元,利息14080.12元,本息共计113880.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官木、陈生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官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8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018元,由被告官彪、官木、陈生梅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官悟博、顾鹏增、官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官悟博、顾鹏增、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官悟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2000元、利息31066.65元,本息共计133066.6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顾鹏增、官林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顾鹏增、官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官悟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1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401元,由被告官悟博、顾鹏增、官林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王鹏、任兆红、王生勤、冯淑芳、石慧荣、王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任兆红、王生勤、冯淑芳、石慧荣、王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鹏、任兆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423.9元、利息23473.39元,本息共计129897.2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生勤、冯淑芳、石慧荣、王丹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生勤、冯淑芳、石慧荣、王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鹏、任兆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8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338元,由被告王鹏、任兆红、王生勤、冯淑芳、石慧荣、王丹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叶鹏、方亭、陈生梅、马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鹏、方亭、陈生梅、马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叶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3025元,本息共计3430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方亭、陈生梅、马林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方亭、陈生梅、马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5元、公告费440元,共计6885元,由被告叶鹏、方亭、陈生梅、马林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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