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晓红、官宏、官树、汪秀花、李宏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晓红、官宏、官树、汪秀花、李宏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寇晓红、官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31474.3元,本息共计16147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官树、汪秀花、李宏廷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官树、汪秀花、李宏廷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寇晓红、官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9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969元,由被告寇晓红、官宏、官树、汪秀花、李宏廷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孙百智、寇晓玲、官树、汪秀花、官宏、寇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百智、汪秀花、官宏、寇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百智、寇晓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00元,利息13245.38元,本息共计70245.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官树、汪秀花、官宏、寇晓红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官树、汪秀花、官宏、寇晓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百智、寇晓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996元,由被告孙百智、寇晓玲、官树、汪秀花、官宏、寇晓红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2537号
宁夏大泉硕鼎工贸有限公司、李云峰:
本院受理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与杨文明、宁夏灵武市灵泉工贸有限公司、李云峰、宁夏大泉硕鼎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81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将此案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将此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121号
闫文东:
原告闫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闫文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闫成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2400元由被告闫文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俊山:
本院受理原告周生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被告王俊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周生权借款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西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