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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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贤、官林、官悟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贤、官林、官悟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36511.8元,本息共计15661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官林、官悟博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官林、官悟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870元,由被告李贤、官林、官悟博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方亭、陈生梅、马林、官木: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亭、陈生梅、马林、官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方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00元,利息21460.71元,本息共计171360.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生梅、马林、官木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生梅、马林、官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7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167元,由被告方亭、陈生梅、马林、官木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顾鹏增、官林、石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鹏增、官林、石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顾鹏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37540.8元,本息共计15754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官林、石建华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官林、石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鹏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1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891元,由被告顾鹏增、官林、石建华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石建华、官悟博、李贤: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建华、官悟博、李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石建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800元,利息25873.15元,本息共计105673.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官悟博、李贤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官悟博、李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建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3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853元,由被告石建华、官悟博、李贤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官林、石建华、王生勤、冯淑芳、官悟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官林、石建华、王生勤、冯淑芳、官悟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官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5639.75元,本息共计195639.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石建华、王生勤、冯淑芳、官悟博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石建华、王生勤、冯淑芳、官悟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官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3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653元。由被告官林、石建华、王生勤、冯波芳、官悟博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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