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23民初2027号
陈有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有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6712.4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12日),共计216712.46元;2022年4月12日后的利息按照本案合同约定的利率随本金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1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51元,由被告陈有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845号
李永峰、陈有兵、丁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峰、陈有兵、丁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永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6584.86元(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共计116584.86元;2022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本金清偿;二、被告陈有兵、丁海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陈有兵、丁海平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永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072元,由被告李永峰、陈有兵、丁海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汤明生与被告张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0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梁国斌、梁龙:
本院受理原告汤明生与被告梁国斌、梁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0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