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202民初3499号
郭鹏:
本院受理原告冯嘉路与被告郭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3499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被告郭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冯嘉路代偿款5万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冯嘉路负担148元,由被告郭鹏负担107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郭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5257号
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博众钢幕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询问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民事审判第一庭304法庭公开开庭/询问进行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3189号
郑建群、刘淑红:
原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群、刘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0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郑建群、刘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98835.44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被告郑建群、刘淑红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建群、刘淑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暴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大庆与被告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暴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郑大庆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暴辉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暴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马风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帅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