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冬:
原告薛树明与被告肖建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肖建冬给付原告薛树明劳务费797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肖建冬以欠款本金79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薛树明2022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肖建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201号
张绍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骊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绍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骊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绍文于2020年10月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张绍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骊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的奔腾牌(车牌号宁DCU978、车架号LFP83ACC9K1D34940、发动机号013098)小型普通轿车;三、被告张绍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骊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金11200元(租金计算至2022年8月5日)。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绍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东威利安全门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亲水嘉苑3号楼3单元1801室、亲水嘉苑3号楼3单元18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亲水嘉苑3号楼3单元18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月3日10时至2023年1月6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51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35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亲水嘉苑3号楼3单元18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月3日10时至2023年1月6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51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35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4013553,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12月28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东威利安全门经销部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秦乐:
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秦乐向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支付贺兰县典雅居B区46号楼5单元101室房屋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采暖费158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秦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秦乐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