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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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建华、彭小娟、张孝、李淑娟、郑亚虹、王斌:

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华、彭小娟、张孝、李淑娟、郑亚虹、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建华、彭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98000元,支付利息251394.37元(截至2022年7月19日止),本息共计1449394.37元,并自2022年7月20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125%计算);二、被告张孝、李淑娟、郑亚虹、王斌对被告李建华、彭小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孝、李淑娟、郑亚虹、王斌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李建华、彭小娟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22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合计9522元,由被告李建华、彭小娟、张孝、李淑娟、郑亚虹、王斌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陈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坤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5.9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6713元,共计2170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坤以14995.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5元,被告陈坤负担40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陈甜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甜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甜甜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1934.35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10678元,共计22612.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陈甜甜以11934.3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2元,被告陈甜甜负担4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甜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丁大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大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大勇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800.83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8285元,共计18085.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丁大勇以9800.8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14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1元,被告丁大勇负担3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丁大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文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文竑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8820.47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14747元,共计33567.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8元,被告李文竑负担7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文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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