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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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鹏: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扣除车辆残值的差额37251.2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4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石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执2561号

汪乃军、万平: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乃军、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通知你们于2022年12月23日上午9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被执行人汪乃军、万平所有的位于灵武市西平街北侧湖景商业广场8B#楼10号房(产权证号:00038042)及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机构,如你(单位)逾期未到视为你(单位)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灵武市人民法院将依法摇号产生评估机构;通知你公司于2023年1月23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如逾期未到则视为你(单位)放弃选择的权利,本院将依据该评估报告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特此通知。联系法官:冯利军 电话:0951-4513881 18100951696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852号

张龙军:

本院受理原告丁佩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040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29298.16元(自2021年4月11日至2022年11月7日,暂计至当前时间);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3211号

李治彪: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治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50973元,违约金自2019年1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收取。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988号

尚晖: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市方大正衡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及违约金10400元,共计254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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