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23民初3390号
包永歆、候春梅、冯占旭、曹玲、包文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永歆、候春梅、冯占旭、曹玲、包文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包永歆、候春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162元以及利息29642.66元,共计123804.66元;2022年8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诉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冯占旭、曹玲、包文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378号
包永歆、候春梅、周宏雄、包文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永歆、候春梅、周宏雄、包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包永歆、候春梅偿还原告借款78520.79元以及利息9509.96元,共计88030.75元(2021年8月31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全部还清借款之日至);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宏雄、包文艳二人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虎与被告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05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5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虎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赵虎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5043号
陈慧茹、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上诉人陈慧茹、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西区(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7号)二楼202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