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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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324民初3047号

孙靖雄、田春莲: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芳与被告孙靖雄、田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4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孙靖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芳借款本金2万元;被告田春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晓芳预交),由被告孙靖雄、田春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兰永强、马涛:

原告冯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兰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冯平借款本金18788元、利息6000元,共计24788元;2.驳回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300元,由兰永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西夏区人民法院兴泾镇人民法庭送达宣判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监8号

宁夏鑫华达建材有限公司、金丽萍、杜长亮、金丽华、宁夏新鑫宝红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二审上诉人宁夏鑫华达建材有限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银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丽萍、杜长亮、金丽华、宁夏新鑫宝红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监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绍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与被告张绍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绍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支付2011至2018年度采暖费共计9341.1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张绍林负担70元。公告费(以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提供的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张绍林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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