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冬:
原告杨德与被告肖建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肖建冬给付原告杨德劳务费447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肖建冬以欠款本金44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杨德2022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德负担10元,被告肖建冬负担1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肖建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4452号
马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强浩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宁夏强浩汽贸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2022)宁0122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贺兰县人民法院(2022)宁0122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涉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该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赵明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明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1096.09元、违约金2109.6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元,被告赵明山负担367元。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哈学礼:
原告夏玉明与被告宁夏安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贺兰县安家园小区2号楼7号营业房归原告夏玉明所有;二、被告宁夏安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夏玉明办理贺兰县安家园小区2号楼7号营业房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宁夏安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哈学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