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2073号
杨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占海、马生梅、马小龙、杨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占海、马生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933.59元,截至2022年6月8日的利息13513.9元,共计83447.49元。2022年6月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6.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马小龙、杨小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占海、马生梅追偿;三、案件受理费2136元,由被告李占海、马生梅、马小龙、杨小龙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小龙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786号
马礼礼:
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军、王晓成、马礼礼、周瑜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军之间签订的《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2700022021040190094);二、被告马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9900元及利息2274.32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14日),2022年6月14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三、被告王晓成、马礼礼、周瑜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马军追偿。案件受理费234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军、王晓成、马礼礼、周瑜鑫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王林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艺萱诉被告王林林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87000元(2017年11月至2022年8月,58个月暂算起诉时止);2.依法判令自2022年9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顾自东:
本院审理的原告雷军德与被告顾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顾自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雷军德砂石款19870元;二、驳回原告雷军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被告顾自东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顾自东负担600元,由原告雷军德负担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沙湖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