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2890号

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哈金义与被告卢洲洋、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哈金义就(2022)宁0104民初1289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1289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807)室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026号

刘怀生、刘建功、曹国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双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怀生、刘建功、曹国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9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怀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双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8690元,承担违约金28690元;二、被告刘建功、曹国莲对被告刘怀生上述债务中的124000元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怀生追偿;三、驳回原告银川双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魏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与被告魏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偿还透支本金59130.39元、利息7636.75元和违约金2666.84元及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5.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魏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311号

赵剑:

原告李子沛与被告宁夏百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剑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宁夏百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要求:1.撤销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1311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6149.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