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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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1311号

赵剑:

原告李子沛与被告宁夏百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李子沛与被告宁夏百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达成的口头入股协议;二、被告宁夏百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入股资金5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9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李子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0245号

李秀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齐晓民、李秀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909838.22元,并按年利率8.7%支付其中1212765.78元代偿款自2021年3月24日起、209717.81元代偿款自2021年6月29日起、296559元代偿款自2021年9月28日起、9190795.63元代偿款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人和路东侧【土地证号:永国用(2014)第60162号】以及位于望远工业园区【土地证号:永国用(2014)第60133号】的两块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人和路东侧三号生产车间(证号: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160436号)、四号生产车间(证号: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160437号)、五号生产车间(证号: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16043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齐晓民、李秀莲对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60元,由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88元,被告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齐晓民、李秀莲负担8417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齐晓民、李秀莲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932号

侯宇星、侯学华、侯梁勇、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朱永生与被告侯宇星、侯学华、侯梁勇、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93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侯宇星、侯学华、侯梁勇、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永生借款8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自2022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6620元,由被告侯宇星、侯学华、侯梁勇、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93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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