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秀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丁秀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4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王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4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田再旺与被告马迅、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嘉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42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田再旺所施工的泾源县大湾乡何堡村垃圾处理中心钢结构项目建设工程的剩余工程款88900元;二、被告马迅和第三人宁夏嘉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田再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盘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455号
潘新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周志东、潘学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潘新亮返还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至2021年11月6日的利息10787.49元;2021年11月7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潘学礼、周志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学礼、周志东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新亮追偿。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潘新亮、周志东、潘学礼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潘新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