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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381民初2676号

刘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刘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刘宝成偿还借款本金17443.93元,贷款利息7790.5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6日),本息合计25234.48元,剩余贷款利息计至贷款结清日止;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刘雪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国、王燕、王锐诉被告中卫市梅英家政服务部、刘雪霞、黄淑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卫市梅英家政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成国、王燕、王锐各项经济损失61596元;二、驳回原告王成国、王燕、王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原告王成国、王燕、王锐负担1418元,被告中卫市梅英家政服务部负担3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雪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21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张折不:

本院受理原告马孝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折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孝元借款18000元;二、驳回原告马孝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被告张折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晓立:

本院受理原告付长州与被告杨晓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晓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长州货款61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15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晓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李建宁、刘颖:

本院受理原告徐新力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5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建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新力支付工程款234492元、利息51250.57元,自2022年4月21日起,利息以2344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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